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国际红树林中心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政府
国际红树林中心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政府
认识到红树林和邻近湿地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提供了相关生态系统服务,需要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全球协作,
通过试点项目和能力建设,提升知识分享、技术合作、宣传和公众意识水平,来应对红树林保护、修复、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挑战,
承认各国政府、区域和国际组织、《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区域动议、学术机构、私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原住民和地方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监测和评估红树林和邻近湿地、保护和管理生物多样性、分享技术和知识、改进人员和机构能力以及提高公众意识方面开展合作与协作至关重要且时间紧迫,
注意到“国际红树林中心之友”27个国家的部长、部长级官员及代表于2023年7月26日“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国际日”在中国深圳发表共同声明,支持在《公约》框架下在中国深圳成立并运行国际红树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重申《公约》常委会第62次会议于2023年9月6日通过第SC62—22号决定,批准国际红树林中心作为《公约》框架下新的区域动议,其职责范围详见常委会第62次会议第25号文件修订2稿附录2的附件1,
回顾支持履行《公约》的区域动议操作指南第3章(第XIV.7号决议A部分的附件1),鼓励区域动议拥有自己的身份,明确其独立性、地位和作用,并适用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获得东道国正式承认,
考虑到中心的运行及其试点项目的启动,需要成员国正式签署本《协定》来建立中心,
进一步认识到中心在大力推动红树林保护、修复、合理与可持续利用等国际合作中的潜力,和其为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巴黎协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当前和未来全球环境承诺目标的积极贡献,
兹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