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201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防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风险,提高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监管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我会决定建立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分析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应对2011年再保险合约(包含预约合同,下同)的续转情况,从合约条件的变化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监管规范的事宜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
二、
自2012年起,各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的合约续转情况总结、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4月30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
三、
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约名称,自发文之日起,各公司新签订的再保险合约按如下规则进行命名:公司简称+业务年度+险种+合约(或预约合同)形式+“合约”(或“预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 系 人:金学群
附件:1、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