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五)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二、 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