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一) 二、 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