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 条款、费率文本一份; (三) 法律责任书; (四) 精算声明书; (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 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中国保监会将把受理的事后备案保险产品相关材料在中国保监会机关内网上进行披露。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使用该产品的,无需另行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