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六、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六、 六、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五日内收回原先颁发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