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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各保险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拟订或修订保险条款时,设立的保险合同争议条款,应当采用如下格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555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载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