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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明码标价的;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