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