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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本通知下发之前,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且合同尚未到期的,该合同可执行到合同期满,但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和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于2004年10月31日前补报有关材料。中国保监会不再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