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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