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2、 关联方在合约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对于多层的非比例合约,关联方在每一层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 六、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六、 2、 关联方在合约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对于多层的非比例合约,关联方在每一层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 六、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两年度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年度统计表》书面及电子文档,并按照每个关联企业分别统计。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