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四) 二、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 比例分保的手续费及其支付方式、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