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 (二) 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 (三) 合约的主要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再保险方式; (四) 比例分保的手续费及其支付方式、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 (五) 对于比例分保,如分入分出双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如精算咨询公司,下同)提供的定价报告,包括分入分出双方的保险责任、原始保单的定… (六) 对于非比例分保,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定价报告。 对于本条第(五)、(六)款,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仅需报告合约分保的价格及各再保险人的份额: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