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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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怀柔县设立北京市怀柔区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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