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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六条、第七条合并,并删除第六条第(一)项,表述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