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七、 七、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 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 (二)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 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 (六)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评估后,…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