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2009年) 五、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2009年) 五、 五、 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 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 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 (三) 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 (四) 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本通知所称投资余额,是指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账面余额;所称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确定的增级方式。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