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九条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应当以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全部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运作中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