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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三、

三、 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一家机构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机构发行股票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