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偿付能力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偿付能力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 近来,有的保监局就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如何适用偿付能力要求的问题来函请示。鉴于此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将有关监管政策通知如下: 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是否和如何限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掌握,各保监局统一执行。 二、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不必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保险公司提交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