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 2、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 五、 2、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 专属保险代理机构 专属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系人:高晓辉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