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 (五)
(五) 其他事项
各公司和保监局在培训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并应在内部培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培训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报告。
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将进行重新调整,系统对接和数据报送工作的培训另行发文通知。
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监督执行。
联系人:栗利玲 程松
电话:010-66286183,66288365
信箱:ac_jgc@circ.gov.cn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