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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组织方式

第一、二期培训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办。时间拟安排在2006年年底之前。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期培训由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学会承办,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训由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保险学会和行业协会原则上最晚应在2007年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对所有应培训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期数和各期的时间、地点由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另行发文通知。

为提高培训效率,以上各期培训可以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