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2006年) 一、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