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