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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交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1993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1月15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