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