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二)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二)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