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依法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是否依法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依法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
是否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自查等安全保护义务;
是否依法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
是否依法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是否依法针对网络安全漏洞、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是否依法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防范措施;
是否依法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是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是否依法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