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对下列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
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数据处理者;
个人信息处理者;
其他依法可以监督检查的对象。
对曾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事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被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重点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