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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开展监督检查,并通过与被检查对象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承诺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监督检查,确因工作需要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对参与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并进行全流程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