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问询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对监督检查事项说明情况;
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查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开展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技术检测。
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问询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对监督检查事项说明情况;
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查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开展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技术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