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