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 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 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 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 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