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26年)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26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