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