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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年)

发布机关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