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
对于《议定书》第16条第2款、第5款,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包括第3条第1款、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而成为争端当事方,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才能适用《议定书》附件Ⅲ所列仲裁程序。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