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26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前款规定的考试的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考试的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