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四、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4.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