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