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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年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安置方案建议,报请主管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工作,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且需要集中供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主管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安置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