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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并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

导致儿童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者有其他人依法担任监护人;

儿童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

儿童被依法收养;

儿童福利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

民政部门与儿童监护关系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