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