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