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等待期;

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