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等待期;
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等待期;
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