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