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