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